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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允许国内高校接收出国留学生先行在国内借读学习

来源:花好月圆网 编辑:吴宗宪 时间:2025-04-05 10:18:57

责任,指强制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

就技术研究而言,决定开始研究的人往往是掌握技术的科学家或权力者,如政府,对该种技术研究成果导致的后果,技术研究对象并无参与决策的机会与权利,比如动物克隆技术,作为动物权益的保护代表,如动物关爱组织,并无参与该种技术的研究决策。这表明技术批判理论以一种积极的态度面对现代技术的发展,这与风险社会理论主张解决风险社会中的问题而不是回避问题从而回归自然的观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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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应当以技术批判理论作为风险社会技术规制的基础范式,在风险社会理论指引下,以上述基本原则为指导构建技术规制的体制与制度,最终实现有效的驯服技术,预防技术的副作用与负面效应,使其友善地为人类服务。这就说明法律对环境资源领域的规制是以人的利益至上为共享的价值判断,在规制的具体规则上采取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污染环境,诸如行业排污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这同技术进步不是增进民主反而导致技术民主赤字(tech-nology s democratic deficit)的结果一样[10],技术进步导致技术研究与应用决策的极权化,也即极权技术。外部风险就是来自外部的、由传统或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所带来的风险。[27]这与技术对我国处于转型发展关键时期的重要性确实匹配与相称。

其次,技术规制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应最为紧要的是建立技术发展的补偿机制。{17}邓正来教授将其表述为公众、专家和政治家们应当充分参与决策过程,而不只是由专家和决策者们关起门来进行协商。实证主义者认为语言的规则将会使得法律命题的真假与某种历史事实发生关联,只要通过法律史的经验观察自然可以获得关于法律命题真假的答案。

{14}(P122)尽管德沃金将法律描绘成为一种解释性态度的社会实践,建构性解释的结果并不是对实践的改革,而是对当前实践的证立。所谓两者相符合的意思就是指,从原初境况中推导出来的公正原则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是一致的。法律解释法律真理问题关系到法律解释和司法判决终极合法性的问题。德沃金明确表示,作为诠释性命题的一部分,我并未宣称,我们的政治实践完全落实了整全性。

在面对无先例可循的疑难案件时,德沃金将这种疑难案件进行抽象化和类型化,从而发现可以指导此类案件判决的一般原则,这实际上是为相似案例寻找共同特征,从而为法律规则的类推适用寻找论据。外在怀疑论在对德沃金绝对主义立场的批判中,又重新滑向了相对主义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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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符合论的法律真理观很容易得出法律唯一正解的结论,因为只要法官的判决能够符合实体性和形而上的道德判准,那么法律的结论就应该是唯一正确的。按照拉兹的标准,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只能实现局部意义上的融贯,德沃金的整体法理论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理论幻想。{3}(P186)德沃金的建构性解释理论借用道德哲学的反思性平衡方法,试图通过法官对法律的建构性、整体性和创造性的解读消解法律体系的价值冲突,而在司法过程中将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达致融贯,在疑难案件中,司法判决的正当化过程就是促进制度性融贯的过程,使判决结果本身能够与既有的法律体系最大程度的实现融贯。法律原则通过道德可接受性的最优化论证而保证了解释结果的一致性,在德沃金看来,这就需要有受到普遍原则支配的具有连带义务的共同体(community)之存在。

{4}(P75)德沃金对概念与概念观的区分实际上说明了语言的能指与所指总是无法统一的,并不是因此否定概念具有具体的内涵,但是概念无法和概念观一样能够与释法者的环境和意图紧密的结合起来。[3]因为德沃金认为立法过程中的事实性信念无法在司法过程中得到还原,建构性解释的过程是通过解释者的想象性重构来完成的,并不要求解释者具有协调一致的事实性信念。参见(美)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俊、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章。另一方面,要求司法过程中政策和原则的相互支持。

奥斯丁的主权者命令和哈特的承认规则都将某种事实引入到有关法律命题真假的判断中,并将其作为判断的最后标准。在德沃金看来,法理学中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研究进路在法律真理观上都坚持了一种相对主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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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台湾学者林立认为德沃金将美国既定的法律看作是成熟完美的法律体系、并以此作为其法律解释理论的逻辑前提,实际上是将德沃金解释理论的证成目标和逻辑前提相混淆,是对德沃金理论的误读。{1}(P159)德沃金似乎是以内在参与者的身份消除了这种不可调和性,这种内在参与者的视角实际上假设了解释性共同体的存在。

自然法思维将价值问题与事实问题相混同,故而同时在真理符合论意义上探讨评价性命题和事实性命题,将一种实在的真理亦作为司法者追求的终极目标。{3}(P256)同时,德沃金将法律体系的融贯作为建构性解释理论的终极目标,并不意味着德沃金不关注司法论证的融贯,尽管德沃金的理论被某些学者称为法律体系的融贯论,[2]我们也应该看到他的理论的论证性,与许多其他社会现象不同,法律实践是论证性的(argumentative)。实用论强调信念的真理性就在于它在经验领域所实现的不间断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在司法裁判的目标上,德沃金所主张的法律体系的融贯是一种规范性意义上的融贯,而不是一种事实性信念的融贯。德沃金以礼仪的概念为例指出,尊敬提供了礼仪的概念(concept),而对尊敬实际要求什么的各种竞争立场,则是对那个概念的概念观(conceptions)。尽管,德沃金承认没有人会因同一过错会受两次惩罚也是一项潜在的原则,但是德沃金以内在参与者的视角消除了原则之间的矛盾。

在司法语境中,德沃金的融贯论则是一个知识论的问题,德沃金理论的证成目标是法律体系的融贯。{1}(P3)对于传统的哲学家来说,符合就是指认识与所指的符合,这种所指即可以是经验性的事物,也可以是哲学系统中与命题对立的经验性陈述。

在知识论上,正如哲学家夏佩尔所说,哲学史上曾经提出过三个一般类型的真理论:符合论、实用论和融贯论。原因在于,关于对象效应的认识无法还原到对象,对应于同一个世界的语言系统可以是多个的。

德沃金以融贯作为法律解释的目标,从而维护了在法律内部寻找唯一正确答案的价值憧憬,攻破了法律形式主义者和法律现实主义者相对主义的解释立场,反对法官进行政策性、后果论的、集体社会目标的权衡轻重,同时又与诉诸于法律外部为疑难案件求解的绝对主义立场划清了界限。{9}(P10)正因为规范性的融贯与社会实践的相关性,德沃金主张法律论证要以最优的方式来显示社会实践,制定法应该以促进原则社群之目标的方式来解读,亦即它们应该被解读为表达了制定它们的立法机构中最优势的一个融贯信念、体系。

反思性均衡作为一种道德证立的理论模型,是通过作为起点的原初信念和道德理论之间相互调试而达到一定程度上的信念融贯。诠释阶段是法官根据所确定的解释的实践要素对法律进行解释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要符合既有体制中的道德信念。德沃金对语义学理论的批判,我们可以从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中找到哲学上的根据。参见Leonor Moral Soriano,A Modest Notion of Coherence in Legal Reasoning:A Model for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Ratio Juris16(2003).蔡琳博士将德沃金作为法律体系的融贯实际上是对德沃金理论的误读,事实上,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对德沃金融贯理论的批判大多是从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角度进行的,这也恰恰说明德沃金融贯论具有多维的层次。

法律原则必须从过去的政治决定中获取制度性支持,但是通过制度性支持来区别法律原则和道德原则,有可能将法律原则作为道德原则的下位概念而使法律原则成为道德原则的子集。在实用主义者看来,真理乃是一种经验的观念,从而观念的功用、效果无疑是相对于人而言是第一位的东西。

可见,无穷解释的逻辑难题让德沃金的解释理论陷入了无法自拔的明希豪森困境。但是,罗尔斯为了避免相对主义的怀疑,对这种基于理性判断的理解前见进行了修正,不再以道德直觉作为反思性均衡的暂时性定点。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德沃金强调了法律解释的融贯性和一致性,试图做出超越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学术努力,从而开辟达致法律真理的第三条道路。然而,理解一个陈述并不是通过一个心理行为推导它的意义。

但事实上,即使经过共同职业训练的法官之间存在对法律的不同阅读是无法消除的现象,德沃金将法律命题的真实性诉诸于假想的解释性共同体,使法律真理的追求成为雾里看花、水中望月。{8}(P370)伽达默尔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将语言上升到解释的本体高度,将解释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活动,正如伽达默尔所言,语言就是理解本身得以进行的普遍媒介。这样,德沃金对罗尔斯反思性均衡的理论模型进行了改造,由暂时性定点的两端关系改造为包括三端关系的建构性解释。因为法律原则具有分量的面向,法律原则与规则产生制度性适合才会产生适用的效力,在德沃金那里。

{2}(P101)然而,自明性归根结底是一种主观性,这样符合论最终将主观性作为判定真理的标准,而走向了怀疑论和不可知论。其基本观点有三:(1)世界由独立于心灵的客体的固定总体组成。

内在参与者的立场立足于特定语言共同体的内部,抛弃了法律命题的语义学标准,对于法律命题的判断不再以特定的历史事实(如立法事实)为标准,而是以司法过程中司法信念之间和经验与信念之间的融贯性作为判定法律命题真值性的标准。{4}(P342)所以,德沃金主张对于法律采取建构性的解读方式,要运用实质理性和价值判断实现规范性意义上的融贯,规范性意义上的融贯并不是逻辑意义上的一致性,而是原则的一致性。

但是,原则之间的竞争与冲突是不容否定的事实,并不存在理想意义上的融贯。【注释】[1]普特南在他的模型理论论证中阐述了这一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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